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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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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717tw.com   来源:中台办    时间:2009-9-27 10:02:42

 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1、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村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他大陆人员的情况。

    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有的地区规定在申请办理赴台证件时,须提供由当地台办开具的有关证明。

    非公职人员赴台,持国台办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赴台手续。

    4、通关换证事项

    赴台人员可通过我任何一个开放口岸经香港赴台。

    赴台人员持台方入台证件副本(加盖有蓝色印章)与经港到台的往返机票,到台湾当局设在香港机场的“中华旅行社香港服务处”验证并换取正本。

    注意了解香港的公休及节假日,避免出现到港后无法及时换证,造成赴台行期延误。

    根据有关规定,经香港前往台湾,凭赴台证件与机票过境香港 7日内免办签证。

    注意保管好证件、机票及物品。如证件丢失请及时与香港新华分社或大陆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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