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台湾旅游网>>台湾旅游法规
|
|
|
|
|
组团社强迫赴台游客购物付20%违约金
|
|
国家旅游局15日公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
|
|
|
|
|
|
|
|
赴台游在台逾期停留处理办法
|
|
大陆游客--赴台游--逾期停留处理办法--台湾旅游网 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将视为在台逾期停留。因以下情况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紧急事故、突发事件、社会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在台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尽快安排其与其他旅游团返回。如无正当理由,情节轻微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负责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蓄意逾期停留、情节严重者,将由台旅会和
|
|
|
|
|
|
|